
公告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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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O N G V A L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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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
下午14:0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6)。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 点00分开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 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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