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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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5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7
二、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13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13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15
(三)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 ......17
(四)本次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17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8
(一)适当性核查......18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20
(三)关联关系核查......21
四、结论性意见...... 21
第三节 签署页......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之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9 号),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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