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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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5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7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 13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13
五、结论性意见 ...... 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9 号),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根据审核注册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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