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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02:16 股吧网页版
罗博特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
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罗博特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

罗博特科/公司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稿)》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稿)》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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