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在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本应规避的重大问题,以下结合监管处罚及公开信息,梳理其重组操作中的“七宗罪”:
一、核心协议隐匿未披露,信披合规性严重缺失
2019-2020年,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实控人戴军及董事王宏军与5名斐控泰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约定若未在期限内完成收购或未达收益预期,需回购股权或补偿收益。此类协议直接影响交易定价公允性和投资者决策,但公司直至2025年3月深交所问询后才补充披露,导致重组报告书存在重大遗漏。这种“选择性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措施。
二、估值逻辑混乱,高溢价收购风险失控
标的公司FSG和FAG的评估增值率高达9915.09%,而其2021-2024年净利润波动剧烈(2024年1-7月亏损2481万元)。尽管标的技术领先,但评估过程未充分考虑业绩稳定性和行业周期性风险。例如,FiconTEC的核心客户英伟达订单占比约17.5%,存在单一客户依赖风险,但重组报告未对客户集中度进行敏感性分析。此外,标的公司2023年营收仅3.82亿元,却给出11.41亿元估值,市销率高达2.99倍,远超同行业平均水平(1.2倍),存在商誉减值隐患。
三、跨境整合方案模糊,协同效应存疑
重组报告书虽提出“双总部”布局,但未明确德国团队与上市公司的管理权限划分、技术转化路径及成本控制措施。例如,标的公司2023年研发费用占比12.7%,而罗博特科同期研发费用率仅6.3%,双方在研发资源整合上存在显著差异。此外,跨境并购常见的文化冲突、数据合规等问题在重组文件中仅作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应对方案,导致深交所质疑“交易完成后的跨境整合是否具备可行性”。
四、中介机构履职不力,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东方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知悉对赌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未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直至监管问询后才补充说明。国浩律师事务所则在法律意见书中未对协议条款进行特别核查,导致结论失实。这种“走过场”式尽调暴露出中介机构质控体系的缺陷,最终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措施。更值得关注的是,标的公司2019-2023年多次收购FSG和FAG股权,但尽调团队未发现收购过程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导致交易定价公允性质疑。
五、监管问询回复迟缓,程序合规性存瑕疵
2025年1月3日重组被暂缓审议后,公司未能在深交所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完成二次上会准备,直至4月17日才通过审核,超期近1个月。在此期间,公司未及时披露延期原因及时间表,仅以“有序推进”敷衍投资者,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此外,重组文件对标的公司境外资产的法律架构、税务合规等问题的回复存在前后矛盾,例如对FSG和FAG的股权代持情况,前期称“不存在代持”,后期又承认“存在历史代持已解除”,凸显回复质量低下。
六、市场预期管理失败,股价剧烈波动
重组消息曾推动公司股价在2024年上涨超6倍,但2025年1月暂缓审议公告后,市值单日蒸发60亿元。这暴露出公司在重组进程中未能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一方面,过度渲染FiconTEC的技术优势(如“全球硅光模块设备龙头”),却未充分提示收购失败风险;另一方面,在暂缓审议后未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导致市场恐慌性抛售。这种“重概念、轻风险”的宣传策略,实质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
七、历史问题暴露内控缺陷,诚信记录受损
公司2020年曾牵头财团收购FiconTEC,但因“尽调工作推进缓慢”终止,此次重启收购仍未吸取教训,导致对赌协议等关键信息再次遗漏。此外,控股股东元颉昇及实控人戴军多次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例如2019年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转让斐控泰克股权,此次重组又通过对赌协议变相兜底,显示其“重资本运作、轻合规治理”的惯性思维。这种内控失效的历史记录,严重削弱了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信任。
结语:重组乱象折射治理短板
罗博特科的重组风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A股市场“重融资、轻治理”顽疾的缩影。从信披违规到估值失控,从尽调失职到预期管理失败,七宗罪的背后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监管层的多重失守。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警惕“技术光环”掩盖下的财务风险;对于监管层而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成本,或许是遏制此类乱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