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6 号
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军、王宏军、李良玉: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本所受理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81.18%股权、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 FSG)和 ficonTEC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 FAG)各 6.97%股权。经查明,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2019 年至 2023 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 FSG 和 FAG 各
93.03%股权。其中,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 5 名斐控泰克股东签
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斐控泰克及 FSG 和 FAG 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益补偿。前述 5 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
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直至本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落
实函》)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才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落
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除情况。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董事王宏军,董事会秘书李良玉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重组审核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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