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若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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