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事务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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