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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信息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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