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若是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经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提名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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