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合并口径计算至公司相应的审议标准额度内,并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公司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执行程序、核算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 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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