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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8:13:11 股吧网页版
华致酒行: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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