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但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绝对金额低于五千万元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二)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总经理根据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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