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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3:33:45 股吧网页版
爱朋医疗: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以保障选聘工作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
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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