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
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
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财经部严格按照已经建立的岗位职责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分工办理,确保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工如下: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按本制度第六条进行办理;
(二)货币资金的支付办理和现金保管由结算专员执行;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核算会计执行;
(四)货币资金的盘点清查由结算专员、资金会计共同执行;
(五)货币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由内审部定期执行。
结算专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公司预留印鉴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两枚章由专人保管,不随意摆放,不带离保管人的办公场所。不使用时,存放于保险柜或带密码的铁皮柜内。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六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业务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成本中心、项目代码、用途描述、金额、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经理→经办人所在部门总监→总经理→财务会计→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对资金支付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权限。在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公司授权文件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各层审批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资金调配。资金会计按照支付需求的项目性质、币种、金额等要素,以合规为前提,从经济、便捷角度出发合理安排调配资金,确定银行支付账户。
(四)办理支付。结算专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收款单位信息是否正确等。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每笔交易成功后,由结算专员核对交易结果,并及时获取银行回单。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
第七条 财经部统筹协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通过资金收付情况分
析,推动改善销售回款、采购付款的结算方式及条件;做好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平衡,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第八条 财经部资金管理人员每月根据日常经营业务编制资金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到位。
第九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原则上,除工资卡尚未完成办理的新入职员工结算工资
等零星支出外,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条 现金均应入保险柜,由结算专员保管。出入均有会计凭证,严禁坐支现金。
超过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定期盘点由结算专员进行,资金会计监盘,每月固定一次。现金余
额变动时也应及时盘点,以避免账实不符。资金主管应不定期进行抽盘。若出现库存现金盈缺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第十二条 结算专员定期取得银行收款回单,以此确定进账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
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货币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结算专员根据经批准的《付款申请单》通过系统提出付款申请,经授权人员复核无误后款项汇出。
第十四条 空白支票存放于保险箱内,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空白支票。公司不得
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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