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权估值及公司生产经
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
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全体股东应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
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
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通过后实施,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如有)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如有)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八) 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其他认为有必要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应当及时报告;
(九)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 股权变动事项;
(十一)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 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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