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
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
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
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经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及法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
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外担保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中的任意一项达到 25%以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