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标准守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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