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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固集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能够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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