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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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公告》的刊登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公司亦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向公司H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
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金东北路 88 号赣州锦江国
际酒店会议室,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吕锋先生主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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