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 11 月,注册地址
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号 22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
之一,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总数 3957人,其中合伙人 175人,注册会计师 103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后,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 2024 年度
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大信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大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
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同
时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
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大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各专项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风险判断、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大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 1月 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结
合线上通讯的形式,审计委员会听取了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展等情况,对关键事项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
(三)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
结合线上通讯的形式,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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