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
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通过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渠道外,不得擅自披露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保证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其确定的人员
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 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当由内部责任人指定专人为联络人,或由内部责任人兼任 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上述内部责任人及联络 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内部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并应督促内部责任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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