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股东权利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第五条 下述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征集: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除法定限制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权利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权利;接受征集权利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权利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权利行为和与征集权利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公开征集具体方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九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
第十条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
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征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征集人符合征集资格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 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 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 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 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 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的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 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模板;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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