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秘,峨山法院判决认定控股孙公司云南天宏2017-2018年春节向云南中烟张天栋行贿15万美元+100万元现金,目的为“保住公司销售份额”。云南中烟系公司报告期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20%,直接影响持续经营,属应披露重大事项。况且系正值公司IPO期间,请董秘回答,1.招股书零记录,是否构成重大遗漏,2是否触及以发行价回购股份要件。
华宝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请投资者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理性投资。如涉及应披露的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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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23 0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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