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秘:
媒体报道黄正虹案指控其1993-2016年收受“华宝公司”员工朱某某1,397.5万元财物并已认罪。1.该“华宝公司”是否为贵方或同一控制下企业?2.相关款项是否曾在2015-2017年账内列支,若未列支是否属账外支付?请直接答“是/否”,若再次使用“请以公开信息为准”等模糊表述,投资者将视为贵公司默认事项属实。请正面回复,谢谢!
华宝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的关注。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请投资者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理性投资。如涉及应披露的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的关注。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请投资者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理性投资。如涉及应披露的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15 0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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