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路”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明阳电路《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 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本年度在保持认定标准体系稳定性的基础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缺陷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缺陷分类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①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②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
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 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③公司审计委员
重大缺陷 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 会(或类似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务 报 表 利 润 总 额 的 ④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
5%; 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⑤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
报。
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外部审计
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 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重要缺陷 务 报 表 利 润 总 额 的 程中未能识别该错报,且错报金额达到重要程度,未达到
3%,小于合并财务报表 重大程度。
利润总额的 5%;
财务报表错报(或漏报)
一般缺陷 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利润总额的 3%。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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