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06 20:36:32 股吧网页版
奥飞数据: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6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划具体如下:

(1)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重视和维护股东权益,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当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的分红计划

为此,公司未来三年计划将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A、2025-2027 年期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B、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根
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