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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43:58 股吧网页版
百邦科技: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50827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
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
见;

六.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说明

(一)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的事项说明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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