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
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
(七) 其他相关事宜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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