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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