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募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证券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上述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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