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7 18:51:06 股吧网页版
光弘科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3
问题 1......3
问题 2......47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11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1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1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1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23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3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25
七、发行人的业务......12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0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31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4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3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37
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37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40
二十、结论......14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光弘科技”)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5]020044 号”《关
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
内容,以及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
的变化情况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现本所就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 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以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以来,《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事项的更新情况及补充报告期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