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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18:23:08 股吧网页版
光弘科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3
问题 1......3
问题 2......32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10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00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0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0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4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6
七、发行人的业务......10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8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0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0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0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2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2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3
十八、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23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6
二十、结论......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光弘科技”)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5]020044 号”《关
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
称“《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惠州光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
告期”)。本所现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进一步核查,
并就发行人在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律师也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审计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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