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务部提名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各子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由本公司统一选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5 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安全;
(六)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意见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如审议通过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审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5 年。5 年期届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前提
下,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且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 10 年,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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