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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