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对象或者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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