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结合《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其衍生品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投资事项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其衍生品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针对上述投资事项,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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