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 65219696 传真:(010) 88381869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创新源”)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创新源为本次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科创新源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3.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
4.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