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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18:42:45 股吧网页版
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5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号)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东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授权管理不当,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 号——信息系统》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2、部分收入及成本跨期

你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未按照年报披露政策核算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收
入成本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九条的规定。
3、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你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关键假设设定与历史数
据差异较大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2006 年)》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未单独核算废料成本

你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未对某子公司废料相应成本进行单独核算,相关成
本全部由完工产成品承担,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规范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2、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确保收入、成本及各类资产减值计提等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东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东、刘军、杨进伟:

经查,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9号)。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周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军、杨进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东、刘军、杨进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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