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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0 15:35:24 股吧网页版
乐歌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 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司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事项、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归属事项、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归属事项、本次作废事项已经获得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1.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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