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司章程》最新修订情况,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与诉求,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决策机制和调整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应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