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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或承诺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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