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
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 年 4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司成长性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一致同意公司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瑛 杜晶
202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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