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批准其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如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存在独立性冲突,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在履职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是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运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参加专业的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专业培训等,以保持专业、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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