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战略
与 ESG 委员会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对 ESG 相
关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
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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