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
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九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的投票无效。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视为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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