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审批决策权限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 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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