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或者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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