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或流程,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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