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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